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23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國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國基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國基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甫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出監後即再犯竊盜案件,除本件外,已有多件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定(尚未確定),近期內另有4件竊盜案件尚在偵查中,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且無其他替代羈押之手段,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
1項第5款之規定,於109年5月4日予以羈押在案。惟被告另案經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本院已同意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先予借執行上開徒刑,並自109年6月1日(刑期起算日期)開始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執字第1407號、第1408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資料查詢各1紙在卷可稽。審酌被告已入監服刑,自無反覆實施竊盜之虞,羈押原因已歸消滅,爰依上開規定,自10
9年6月1日起予以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