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簡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嘉簡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嘉簡字第28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袁沿德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617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袁沿德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袁沿德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提供他人使用,能因此供為不法犯罪行為款項匯款之人頭帳戶之用,仍基於縱有人以其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經營賭博網站而實施聚眾賭博、供給賭博場所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他人圖利聚眾賭博、圖利供給賭博場所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8年11月間,在新北市板橋區實踐路附近某撞球場,將其所申辦開立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板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暨密碼、網路銀行帳號暨密碼,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出售予真實身分不詳、綽號「 阿成 」之成年男子,容任「阿成」及取得上開合庫帳戶資料之人得任意使用該帳戶存提款項。嗣賭博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合庫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暨密碼、網路銀行帳號暨密碼,即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非法經營地下賭博網站「LEO娛樂城」,其賭博方式係以拉霸吃角子老虎機、各國足球運動賽事、美國職業棒球及籃球賽事、真人視訊百家樂等項目作為賭博標的,賠率依當日網站開盤而定,賭客須先將賭金匯款至賭博網站所指定、包括合庫帳戶在內之帳戶來兌換簽注點數(1點為1元),再以簽注點數下注,賭客如簽贏,由賭博網站將賭客贏得之金額換算簽注點數核發予賭客作為彩金,賭客如欲提領贏得之彩金,上開賭博網站即自合庫帳戶及其他由該網站使用之帳戶內將款項匯至賭客之帳戶內,賭客如簽輸,賭金則均歸「LEO娛樂城」賭博網站所有,嗣有賭客林○帆、許○○、李○傑、李○新、盧○○、王○○、林○○、江○○、郭○○至「LEO娛樂城」簽賭,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至合庫帳戶兌換簽注點數或由賭博網站將彩金自合庫帳戶將彩金匯款予上開賭客,賭博集團成員即以此方式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嗣員警於109年7月13日清查合庫帳戶,並通知袁沿德於110年12月9日到案說明,始悉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袁沿德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㈡證人即賭客謝○○、林○帆、許○○、李○傑、李○新、盧○○、王○○、林○○、江○○、郭○○、證人廖○○、曹○○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合庫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帳戶往來交易明細、「LEO娛樂城」網站截圖。
㈣聲請簡易判決書雖記載另有賭客馬○○、張○○至「LEO娛樂城」
簽賭並與合庫帳戶有往來等語,經查,合庫帳戶於109年2月22日有匯款500元至馬○○申辦之郵局帳戶內,又於109年1月8日匯款1萬5,000元至張○○申辦之郵局帳戶內乙情,有合庫帳戶之帳戶往來交易明細在卷可稽,然參以證人馬○○於警詢時證稱:其並未參與簽賭,其不知道為何合庫帳戶會匯款500元至其申辦之郵局帳戶等語;證人張○○於警詢時證稱:其將其申辦之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借給朋友「 古偉杉 」,其不知道「LEO娛樂城」,也不知道合庫帳戶匯款至其郵局帳戶之用途等語,是合庫帳戶匯款至前揭馬○○、張○○帳戶內款項是否即為彩金、是否即為馬○○、張○○參與地下賭博網站簽賭所得,均非無疑,此外亦無其他資料可佐證馬○○、張○○有在「LEO娛樂城」網站簽賭,聲請簡易判決書此部分之認定,略嫌速斷,附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㈠刑法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賭博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
為要件,而所謂「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之訊息,例如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不同,並不影響其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之圖利聚眾賭博罪,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自不以參加賭博之不特定多數人同時聚集於一處,共同從事賭博行為為必要,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亦可成立。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前段之
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㈢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幫助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㈣被告以幫助之意思,提供上開合庫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暨密
碼、網路銀行帳號暨密碼予他人,使賭博集團成員於經營地下賭博網站之際,得使用該帳戶作為收取賭金及支付彩金之人頭帳戶,是提供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構成要件以外之助力,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將上開合庫帳戶之
存摺、提款卡暨密碼、網路銀行帳號暨密碼交付他人,可能遭利用作為地下賭博網站之人頭帳戶,為牟取利益,竟不違背其本意,出售上開合庫帳戶資料供他人經營賭博網站使用,助長賭博風氣,影響合理經濟秩序,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之生活狀況、被告所幫助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犯行係以經營地下賭博網站之方式進行、被告提供助力之期間、帳戶數目、賭客人數、被告坦承出售帳戶資料之態度及其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㈥被告因出售合庫帳戶資料而獲得1萬元之報酬,此經被告於警
詢、偵訊時供承明確,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官怡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李彥廷附表:
編號賭客姓名與合庫帳戶之往來方式一林○帆於109年4月19日,由賭博網站自合庫帳戶將彩金2萬5,324元匯款至林○帆申辦之郵局帳戶內。二許○○於109年1月25日,由賭博網站自合庫帳戶將彩金1萬0,500元匯款至許○○申辦之郵局帳戶內。三李○傑於109年3月16日,由賭博網站自合庫帳戶將彩金5,020元匯款至李○傑申辦之郵局帳戶內。四李○新於109年3月19日,由賭博網站自合庫帳戶將彩金2萬元匯款至李○新指定、由其妻廖○○申辦之郵局帳戶內。五盧○○於109年3月17日,由賭博網站自合庫帳戶將彩金1,031元匯款至盧○○指定、由其母盧顏○○申辦之郵局帳戶內。六王○○於109年5月9日,由賭博網站自合庫帳戶將彩金3,500元匯款至王○○指定、由其女友曹○○申辦之郵局帳戶內。七林○○於108年11月23日起至109年5月16日止,由林○○自其申辦之郵局帳戶,將賭金合計63萬0,631元匯款至合庫帳戶內。八江○○於109年2月5日,由賭博網站自合庫帳戶將彩金3萬元匯款至江○○申辦之郵局帳戶內。九郭○○於109年2月11日,由賭博網站自合庫帳戶將彩金1萬6,000元匯款至郭○○申辦之郵局帳戶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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