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2號原告 馮正達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有程式上之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其住所或所在地,有代表人者,亦應記載其代表人之姓名及住所,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正確記載被告之機關名稱、所在地及其代表人之姓名及住所,致有程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即當事人欄有關被告部分之記載應為: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址設高雄市○○區○○路○○○號,代表人 梁郭國 ,住址同上)。是以,原告應於上開補正期限內,提出正確記載被告機關名稱、所在地及其代表人姓名、住所之合法起訴狀到院(請於書狀上註明本件案號即108年度交字第2號),並附繕本(影本)1份,俾利檢送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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