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53號原告 鄒菁惠 被告 林宴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45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起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被告則堅決否認有何竊盜犯行。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已有明定。本件被告被訴竊盜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於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陳怡珊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