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原告 許宏榮 被告 李昕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藍得榮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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