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原交易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交易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岩金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岩金生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偵卷第97頁),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