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9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宋金碖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路000巷0號」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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