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71號原告九州精密刀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偉群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九州貿易商行、 郭秋雄 、 劉珞函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萬9,5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