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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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1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俊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朝南 、 林文全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800,000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新台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