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5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17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所得稅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58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葉維惇 會計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所得稅法事件,對於民國97年12月18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175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莉莉
法官陳心弘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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