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1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致融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致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致融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5月12日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審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