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5號原告 許清守 原告 賴廷輝 原告 劉嘉榮 前列許清守、賴廷輝、劉嘉榮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 律師被告長昇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碧珠 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1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被告應於7日內以書狀陳報於本院103年5月26日聲請傳喚被證四所示證人之住址、提出原告於任職期間各月之人員簽到表到院。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