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43號
參加人 林伽鎂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
林宜家 律師上列參加人於 劉灼梅 與華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訴訟參加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參加人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具狀表明聲請參加訴訟,經本院於同年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命訴訟參加人應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訴訟參加之聲請,此有聲請狀及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按,然參加人逾期迄未如數補正到院,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訟參加之聲請自屬不合程式,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