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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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64號原告 李世杰
李世浩 李世惠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 律師被告 陳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肆仟伍佰元(計算式: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104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50,000元×實際測量後占用面積12.63平方公尺=1,89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其前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應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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