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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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2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清河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關於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期「104.06.23」之記載,應更正為「104.09.07」。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此情形於裁定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附表關於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期「104.06.23」之記載,顯係「104.09.07」之誤繕,此觀諸卷附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自明,而此誤繕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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