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35號原告 陳塗城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漢南 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胡漢南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告坤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 邱美惠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書記官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