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42號原告 洪碎金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被告 陳新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簡鈺昕
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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