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94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孫文慶 相對人 王大誠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向案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案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7年1月1日與聲請人合併,並已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在案),於㈠民國101年4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10,3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1年4月8日,㈡民國103年12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5,2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12月4日,㈢民國103年12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3,8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12月4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㈠民國101年4月5日向案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⑴5,310,000元⑵3,290,000元,㈡民國103年12月5日向案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⑴5,300,000元⑵3,2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08年1月1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3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影本3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一: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前鎮│獅甲││330││1,027│10000分之31│├─┼───┼────┼────┼────┼────────┼─┼──────┼───────┤│2│高雄│前鎮│獅甲││331││3,240│10000分之31│├─┴───┴────┴────┴────┴────────┴─┴──────┴───────┤│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3406│獅甲段330地號│鋼骨造│八層:65.59│陽台:│全部││││││039層樓房│九層:47.34│15.00│││││├───────────────┤│合計:112.93│││││││新光路1號8樓之1│││││││││││││││├─┴──┴───────────────┴──────┴───────┴─────┴──┴─┤│備註:共有部分:獅甲段00000-000建號25,971.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2│3409│獅甲段330地號│鋼骨造│八層:101.19│陽台:│全部││││││039層樓房││12.08│││││├───────────────┤││││││││新光路1號8樓之5│││││││││││││││├─┴──┴───────────────┴──────┴───────┴─────┴──┴─┤│備註:共有部分:獅甲段00000-000建號25,971.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
附表二: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鳳山│五甲││1622-29││1,015│10000分之237│├─┼────┼────┼────┼────┼────────┼─┼──────┼───────┤│2│高雄│鳳山│五甲││1622-50││142│10000分之237│├─┴────┴────┴────┴────┴────────┴─┴──────┴───────┤│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14562│五甲段1622-29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五層:78.59│陽台:│全部││││││006層樓房│合計:78.59│12.01│││││├───────────────┤││││││││三誠路186巷43之4號5樓│││││││││││││││├─┴───┴───────────────┴──────┴───────┴─────┴──┴─┤│備註:共有部分:五甲段00000-000建號565.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