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新簡字第42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黃宏滄
被 告 旭延 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政哲
人 7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 旭延綠 能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旭延綠能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執有被告旭延綠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旭延公司)所簽發
,以陽信銀行仁德分行為付款人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
下稱系爭支票),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22萬元,詎經向付
款人為提示,竟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遭退票,未獲兌現
,復追索無著,為此,依票據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旭延公
司、李政哲負擔發票人責任給付票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22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8月21日起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系爭支票由被告旭延公司開立,而被告李政哲雖為旭延公司
法定代理人,然非發票人或背書人。系爭支票當初為支付貨
款開立給訴外人蘇先生,嗣跳票後,被告旭延公司已將系爭
支票擔保之貨款支付予蘇先生,但蘇先生未依承諾將系爭支
票返還被告旭延公司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得心證事由:
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債務人不得
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
。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5條
第1項、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
即不以給付之原因為要素而得成立之行為,凡簽名於票據之
人,不問原因如何,均須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除執票人取
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或詐欺者外,發票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
前手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㈡原告主張伊持有系爭支票,屆期提示未獲兌現,並提出系爭
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而被告旭延公司自承系爭支票
確實為其開立,但系爭支票擔保之款項已向原告之前手清償
等語為辯,惟揆諸上開票據法規範說明,支票債務人(即被
告旭延公司)不得以以自己與執票人(即原告)之前手間所存
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被告旭延公司乃於系爭支票上簽章之
發票人,即需依系爭支票所載文義負責,是被告旭延公司所
辯於法無據,無足採認。又被告李政哲乃被告旭延公司法定
代理人,未於系爭支票上簽名或背書,依票據法第5條第1項
規定之反面解釋,無庸就系爭支票所載文義負票據責任,是
原告請求被告李政哲給付系爭支票票款之主張,核屬無據,
不可採認。
㈢按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
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在票據上簽名
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
支付。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
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
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
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
票據法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44條準用同
法第85條第1項、第13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旭延公
司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依前揭法律規定,自應依支票文
義對持票人即原告負擔保支票支付之責。又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系爭票款,自付款提示日(即108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與上揭票據法規範相符,亦
屬有據。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旭延公司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支票票款,及自108年8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
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
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本院審酌原告敗訴部分
係有關被告李政哲非為系爭支票發票人部分,認第一審訴訟
費用全數由被告旭延公司負擔為適當。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
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之簡易事件,所為被告
旭延公司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徐毓羚
┌───────────────────────────────┐
│附表│
├──┬───────┬─────┬──────┬───────┤
│編號│發票日│支票號碼│金額(新臺幣)│發票人│
││(民國)││││
├──┼───────┼─────┼──────┼───────┤
│1│108年8月21日│AG0000000│220,000元│旭延綠能科技有│
│││││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