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8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李晉結┌─────────────────────────────────────┐│支票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1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陞利水電材│台灣土地銀│98年2月5日│45,090元│0000000││││料有限公司│行板橋分行│││││││ 胡國賢 ││││││├───┼─────┼─────┼──────┼─────┼─────┼──┤│002│振勝水電材│台灣中小企│98年2月5日│158,620元│0000000││││料有限公司│業銀行中和││││││││分行│││││├───┼─────┼─────┼──────┼─────┼─────┼──┤│003│ 黃明德 即信│日盛國際商│98年2月5日│7,343元│0000000││││昇水電材料│業銀行雙和│││││││行│分行│││││├───┼─────┼─────┼──────┼─────┼─────┼──┤│004│伍泰興業有│玉山商業銀│98年2月5日│33,591元│0000000││││限公司吳東│行埔墘分行│││││││燦││││││└───┴─────┴─────┴──────┴─────┴─────┴──┘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