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員小字第49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員小字第49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貳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伍仟陸佰伍拾捌元自民國94年1月1日起至同年1月31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2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玖仟參佰參拾肆元自民國93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日起六個月內每月新台
幣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