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原告 李楊金柳 原告李為上列二人之 葉銘進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 葉書維 被告鴻臣實業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 黃明德 代理人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葉育宏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