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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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天助上列受刑人因毀棄損壞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天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天助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1年6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991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仁勇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