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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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9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洪志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陳清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