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325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明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起算日之起、迄日各為何?㈡利率為何?㈢是否請求違約金?如請求違約金,提出並查報違約金之計
算方式及其依據為何?㈣請求墊付費用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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