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75號原告 林清德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被告 李岳懋 即 李明傳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李岳懋為李明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即被告李明傳於民國111年1月7日死亡,有除戶謄本可稽,其應有部分由其子即繼承人李岳懋協議分割取得,依上揭說明,應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