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61號上訴人即原告有力裝潢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宇助 被上訴人即被告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0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