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服務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264號上訴人 馮月忠 即馮月忠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張倍齊 律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杜微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設計服務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紀文惠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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