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6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多次實施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遂於民國99年2月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雖被告已認罪,並經本院辯論終結判決有罪在案,然被告有前開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羈押原因,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被告所陳家庭環境貧困及需照顧體弱多病之父親與幼子等情,核均與羈押要件之審查無涉。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