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120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120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賴沛興
被   告  蘇白帆   原住臺中市○里區○○路○○○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8月26日與原告簽訂信用卡使用
契約,向原告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使用,信用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依約被告即得
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嗣未依約繳款,已喪失循
環信用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迄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已據原告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
款、台幣客戶基本資料、放款帳務明細查詢、轉催呆查詢資
料、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書、催收管理系統畫面列
印資料等件為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堪認原告上
開主張為可採。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信用卡契約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屬有
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
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及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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