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雅斐 代理人 賴俊佑 律師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賴塘中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理人 許立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4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0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5司執消債更
149號函通知3位債權人表示意見,因全部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現受雇於大福將自助餐擔任廚工,每月薪資為新台幣
(下同)15,500元,另每月領取遺屬年金5,442元,有在職證明書、領有年金之存摺影本附卷可憑,堪認為實在。則其每月可支配所得為20,942元。
㈡債務人陳稱:其為中低收入戶,獨立育有2名未成年之子(
配偶已死亡),該2子領有低收入戶補助金,不另陳報扶養費,目前於屏東縣潮州鎮租屋,每月租金為6,000元,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租賃契約、補助存摺為證,並有屏東縣潮州鎮中低收入戶證明書附卷可參,堪信為真。此外,自己每月必要生活費為11,448元,合於衛生福利部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標準,應屬可採。則債務人每月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17,448元(11
448+6000=17448)。㈢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除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113,143元外,僅有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乙輛(1989年出廠),已逾使用年限,無甚清算價值,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29日陳報狀附卷可稽。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為1,507,824元(20,94272=0000000),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1,256,256元(17448×72=0000000)後,剩251,568元(0000000-0000000=251568),加上其保單解約金113,143元,總計364,711元(000000+113143=364711),僅須其中10分之9即328,240元(000000×9/10=328240,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331,200(460072=331000),已較328,240元高出2,960元(000000-00000=2960),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其亦陳明願將上開保單解約金攤提於每月還款金額中,因而其所提每月清償4,600元之更生方案,可認已盡力清償,並有履行之可能。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陳永佳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4,6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9.8%││5.債務總金額:3,394,865元││6.清償總金額:331,200元││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1│台灣土地銀行股份│1,063,795│31.34%│1,441│103,752│││有限公司│││││├──┼────────┼─────┼─────┼──────┼─────┤│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584,474│17.22%│792│57,024│││股份有限公司│││││├──┼────────┼─────┼─────┼──────┼─────┤│3│永豐商業銀行股份│1,746,596│51.45%│2,367│170,424│││有限公司│││││├──┼────────┼─────┼─────┼──────┼─────┤│合計││3,394,865│100%│4,600│33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