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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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玉芬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挺鈞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法定代理人 林洋億
葉宣妤 林宗漢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7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5司執消債更
135號函通知6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如附表所示編號1、
3、5之債權人未表示意見外,其餘之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同意之人數未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現任職冬瓜檳榔攤擔任販售員,每月薪資為新台幣(
下同)22,000元,有其薪資單、在職證明附卷可憑,堪信為真。
㈡債務人陳稱:其名下無不動產,現於屏東縣東港鎮租屋居住
,每月租金6,500元,另有2名未成年子女須其扶養等語,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戶籍謄本為證。審酌債務人之長子陳○安(00年生)、長女陳○靖(00年生),皆未成年且尚在學,顯有受扶養之必要,而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06年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標準,由義務人與其前配偶平均分擔,債務人每月原應分擔其子女扶養費11,448元(11448×2÷2=11448)。惟債務人主張每月僅須負擔扶養費2,000元,且其個人之生活費(含勞、健保費)亦僅需9,929元,均低於上開標準,應屬可採。依此,債務人每月自己(含租金負擔)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18,429元(9929+6500+2000=18429)。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及保單解約金,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險公司106年3月2日陳報狀、保誠人壽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7日陳報狀附卷可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584,000元(22000×72=0000000),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1,326,888元(18429×72=0000000),餘額257,112元,僅需其中5分之4即205,690元(000000×4/5=205690,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債務,即足認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252,072元(350172=252072),較205,690元高出46,382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陳永佳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3,501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28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17.04%││5.債務總金額:1,478,552元││6.清償總金額:252,072元││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9,327│6.72%│235│16,920│││股份有限公司│││││├──┼────────┼─────┼─────┼──────┼─────┤│2│台灣金聯資產管理│332,705│22.5%│788│56,736│││股份有限公司│││││├──┼────────┼─────┼─────┼──────┼─────┤│3│摩根聯邦資產管理│196,982│13.32%│466│33,552│││股份有限公司│││││├──┼────────┼─────┼─────┼──────┼─────┤│4│挺均股份有限公司│105,000│7.1%│249│17,928│││(已廢止)│││││├──┼────────┼─────┼─────┼──────┼─────┤│5│日盛國際商業銀行│729,023│49.31%│1,726│124,272│││股份有限公司│││││├──┼────────┼─────┼─────┼──────┼─────┤│6│匯誠第二資產管理│15,515│1.05%│37│2,664│││股份有限公司│││││├──┼────────┼─────┼─────┼──────┼─────┤│合計││1,478,552│100%│3,501│252,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