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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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3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緩字第3277、3279號、99年度執聲字第3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卷附98年度保管字第298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所示影印本部分及編號1、3、4、7、8、10、11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二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98年度偵字第1487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下同)98年8月19日確定,並於99年8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卷附98年度保管字第298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所示影印本部分及編號1、
3、4、7、8、10、11所示之物,依法應予沒收,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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