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28號
和解筆錄原告乙○○被告甲○○上當事人間96年度附民字第28號就本院95年訴字第336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下午4時42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不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陳君鳳書記官洪月甚通譯陳國榮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乙○○到庭被告甲○○到庭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賠償原告新台幣玖萬元,自民國96年8月15日起,每月15日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元,至清償完畢為止,被告應於每月15日直接匯款至原告中華郵政海端郵局(代號700),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乙○○帳戶內,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兩造均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
四、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原告乙○○被告甲○○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洪月甚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