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23號原告 陳進添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複代理人 王妤文 律師被告東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崇和 被告 潘富俊
尚禾田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王淑紅 被告 胡軍飛 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27日16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2年5月11日下午2時30分行言詞辯論,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潘富俊、東珅股份有限公司、尚禾田股份有限公司及王淑紅為一造辯論終結,然現本院依職權查知被告王淑紅(並為被告潘富俊、東珅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尚禾田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入法務部○○○○○○○○○執行中,為保障其等之訴訟權,本院認於宣示裁判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2年6月27日16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