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簡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潮簡字第13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參仟參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柒萬陸仟參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每月新臺
幣貳佰捌拾捌元之帳務管理費。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帳務管理費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申
請書及約定條款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
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簽訂之信用卡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帳務管理費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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