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1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89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耀淼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0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