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政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農會法、詐欺罪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政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⑴因違反農會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選易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本院以100年度選上易字第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⑵其另犯詐欺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77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9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確定。嗣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緩撤字第23號撤銷緩刑確定。上開⑴⑵之罪並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331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19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7月2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7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443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恒寬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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