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字第1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簡字第1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竹簡字第127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偌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3534、141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偌男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商品名稱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㈡檢察官雖依據被告黃偌男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請求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惟「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檢察官單純空泛提出被告前案紀錄表,尚難認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其實質舉證責任」,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本案檢察官雖提出該署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之記載為據,並未就被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檢察官本案又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則本案適用簡易程序時,僅得對被告科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處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之罰金,本院認就被告上開前案情形,於量刑時一併審酌為已足,無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故不予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檢察官請求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難依所請。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循以正
途賺取財物,為圖個人私利,於本案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其所為應予非難;惟衡以被告徒手行竊之手段尚屬平和,所竊財物價值亦非鉅額;兼衡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另參酌被告之素行、其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暨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本案被告所竊取之如附表二商品名稱欄所示之物,為被告之
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併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黃偌男犯竊盜罪,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黃偌男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黃偌男犯竊盜罪,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黃偌男犯竊盜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
編號時間地點商品名稱商品數量商品金額1112年9月26日凌晨2時8分許新竹市○區○○街00號萊爾富護城河門市 艾德懷斯 蜜桃啤酒500ml1罐79元112年9月26日凌晨2時40分 許艾德懷斯 蜜桃啤酒500ml1罐79元雄獅四色筆1支50元112年9月26日凌晨3時43分許韓屋村艾爾精釀啤酒500ml1罐89元2112年12月11日晚上6時29分許新竹市○區○○街00號1樓統一超商鑫昌門市黑牌約翰走路0.2L4瓶1,080元百齡罈紅璽威士忌200ml5瓶775元威雀蘇格蘭威士忌200ml4瓶540元蘇格登單一麥芽蘇格蘭威士忌200ml2瓶778元仕高利達金雪莉威士忌200ml2瓶290元3113年1月12日下午5時55分許新竹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站門市黑牌約翰走路0.2L2瓶540元4113年1月27日下午12時30分許新竹市○區○○街00號1樓統一超商鑫昌門市雀巢黑嘉麗軟糖1條42元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3534號
第14185號被告黃偌男男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鎮○○街00巷0弄00號(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偌男於民國11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6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111年12月18日徒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各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趁店員疏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陳列販售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共計價值新臺幣【下同】4,342元),得手後藏放於口袋或以衣物遮掩,未經結帳即自該店離去。嗣 林紓安金政瑋劉宇峰施易萱 發現商品遭竊後,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紓安、金政瑋、劉宇峰、施易萱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偌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林紓安、金政瑋、劉宇峰、施易萱於警詢時之指述。
(三)員警偵查報告1份、監視器畫面截圖及現場照片共14張、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113年度偵字第13534號卷)
(四)員警偵查報告2份、監視器畫面截圖及現場照片共15張、監視器影像光碟3片。(113年度偵字第14185號卷)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上開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佐,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檢察官楊仲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許依婷備註: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商品名稱商品數量商品金額相關案號1112年9月26日凌晨2時8分許新竹市○區○○街00號萊爾富護城河門市林紓安艾德懷斯蜜桃啤酒500ml1罐79元113年度偵字第13534號112年9月26日凌晨2時40分許艾德懷斯蜜桃啤酒500ml1罐79元雄獅四色筆1支50元112年9月26日凌晨3時43分許韓屋村艾爾精釀啤酒500ml1罐89元2112年12月11日晚上6時29分許新竹市○區○○街00號1樓統一超商鑫昌門市金政瑋黑牌約翰走路0.2L4瓶1,080元113年度偵字第14185號百齡罈紅璽威士忌200ml5瓶775元威雀蘇格蘭威士忌200ml4瓶540元蘇格登單一麥芽蘇格蘭威士忌200ml2瓶778元仕高利達金雪莉威士忌200ml2瓶290元3113年1月12日下午5時55分許新竹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站門市劉宇峰黑牌約翰走路0.2L2瓶540元4113年1月27日下午12時30分許新竹市○區○○街00號1樓統一超商鑫昌門市施易萱雀巢黑嘉麗軟糖1條42元金額共計4,3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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