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易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交易字第43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俊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藍海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宜遙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易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交易字第43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俊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藍海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宜遙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