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33號聲請人丙○○
乙○○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丁○○住同上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鎮○○里○○鄰○○路○○巷○○號)於97年6月25日死亡,爰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