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世宛具保人柯秀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字第11276號、101年度執聲沒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秀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陳世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柯秀蓮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陳世宛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