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5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莊學義 被告 廖運鑑 (已死亡)被告 廖葉滿蘭 (已死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為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載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運鑑已於民國104年10月7日死亡、廖葉滿蘭已於94年4月26日死亡,有卷附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按,被告廖運鑑、廖葉滿蘭已於起訴前死亡,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