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58號聲請人 龔朝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梅英 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3年度全字第216、217、220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24萬元為擔保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於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為行使,爰依法聲請返還前開擔保金等語。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林梅英早於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前之民國104年7月2日死亡,此有相對人戶籍謄本1紙附卷可稽。是林梅英並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仍以之為相對人提出本件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曾宜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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