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410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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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109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8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期日通知未合法送達被告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
年11月12日下午2時11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張松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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