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智易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智易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惠芳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3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惠芳明知「kikistory」係韓國商Nan
oomCo.,LTD(下稱Nanoom公司)之品牌服飾,而Nanoom公司已於民國110年1月1日將該公司官網上「kikistory」品牌童裝商品照片之攝影著作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均專屬授予告訴人兆宥企業有限公司,現亦仍在著作權存續期間內,未經兆宥企業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等方法,侵害該公司之著作財產權。詎楊惠芳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未經兆宥企業有限公司之授權或同意,於110年5月至10月間,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以其所申辦之蝦皮拍賣帳號「ANJOYANG」,張貼販售陳列「kikistory」品牌童裝商品之資訊,而重製、公開傳輸攝影著作共計113張。因認被告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楊惠芳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此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因被告已與告訴人兆宥企業有限公司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燕瑩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宜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宋瑋陵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