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5號聲請人 林蘭銀 相對人苗栗法院 賴映岑 法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113年度重國字第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人所提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國家賠償事件,因聲請人為低收入戶,聲請依訴訟救助辦理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重國字第5號受理後,業以聲請人之訴顯無理由,而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故依其主張之事實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