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309號

原告 曾紹齊

被告 許榮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請被告本件返還借款事件,被告籍設「高雄市三民區」乙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參以被告通訊地址亦為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之址(詳細地址詳卷),此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3年1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119779號函暨客戶資料存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3、16頁),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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