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二一號
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及其住居所。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四、訴訟標的價額,並依其價額之百分之一點一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點一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