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2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215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榮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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